一、事项名称: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
二、事项类别:行政许可
三、设定依据:
(1)《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》;
(2)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》;
四、审批对象:
需要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并具备下列行政许可条件的企业,应当依法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市(县)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,取得《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》后,方可开展劳务派遣业务。
(一)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00万元;
(二)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;
(三)有符合法律,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;
(四)法律,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五、实施部门: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
六、受理方式:申请人向注册地所在市(县)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,并直接提交申请材料;
七、办理时限: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,经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的,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,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。
八、办理科室:人力资源科
九、申请材料:
(一)《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》;
(二)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,计划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》。
(三)公司章程;
(四)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,计划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;
(五)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(自有办公场所应提交房产证明,有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租赁协议和房产证明);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,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。
(六)已设立的公司法人准备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,计划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股东大会对法定代表人的任命书。
(七)劳务派遣管理制度,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板。
(八)申请单位诚信证明;
(九)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:
(十)审批流程:经市局备案后,申请人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,市(县)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向申请人制定送达《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》,并通知申请人领取《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》;不予许可的,制定并送达《不予行政许可决定》,并说明理由。
(十一)劳务派遣许可证有效时限:三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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